智能疏散

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2017〕45号

2018-08-20 09:49:00        0

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驻镇各站所、镇机关各办:

现将新桥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新桥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台州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台安委〔2017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路安〔20174精神,结合新桥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火灾技防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

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套牌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器产品等违法行为;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不规范和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等行为;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电器产品质量关口。

1、严把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关。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严把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商品、无厂名或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严查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设计行为。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严查违法施工行为。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实行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电缆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的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的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强化使用领域隐患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或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切实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的检查指导,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工作,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的能力。 

7、推动村(居)、社区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各村(居)、住宅小区、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人力社保、住建、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抽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核查电气行业相关工种从业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核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核查人员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高持证上岗率。

(四)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

9、积极推广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各村(居)、驻镇各站所、镇机关各办要积极探索加强电气火灾防范的方法措施,固化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防范水平。要全面推广应用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对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24小时在线监测、异常情况短信提醒、掌上巡检电工、定期形成检测报告、远程服务等功能。要在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群租房等场所先行先试,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单位火灾防范的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10、推广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各村(居)、各部门要积极在村(居)民家庭、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文物古建筑等重点场所推广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动村(居)民家庭、居住出租房、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电气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镇政府邀请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指导供电部门要村(居)民家庭、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提供电气防火检测服务,对主动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村(居)民家庭适当给予补助。

(五)强化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11、广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村(居)、各部门、镇机关各办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要充分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要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村(居)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12、全面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和栏目,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要加大对“智慧用电”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单位主动安装应用,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要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村(居)要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办公室要按职责抓好落实。

(一)组织机构。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常务副镇长为常务副组长、派出所所长、新桥镇工商所所长为副组长,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成员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村(居)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中队任舟兵担任主任,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长、工商所副所长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督导组,由各相关各办公室、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督导工作各村(居)、各门部、镇机关各办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督导检查、情况通报、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大力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高电气火灾技防水平。

(二)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1、镇消防工作站、新桥派出所、新桥工商所负责电气火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为有关部门提供业务指导,组织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本系统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2、工办负责做好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3、农办负责做好商贸服务业、粮食领域以及成品油仓储、经营领域、宾馆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4、宣传统战办负责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村(居)文化(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5、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学校、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6、民政办负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7、城建办负责做好客运车站、建筑施工工地、城镇燃气管线、地质灾害点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8、综治办负责做好出租私房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9、新桥工商所负责做好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10、新桥邮政支局负责做好快递行业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1、新桥供电所负责做好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五、治理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7底前)。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网格人员、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整治方法和任务要求。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8月至201711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12月至20203月)。各村(居)、驻镇各站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1月至20203月)。各村(居)、驻镇各站所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村(居)、驻镇各站所要高度重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研判本区、本行业电气火灾形势,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严格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切实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检查、督查频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要充分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提升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安全用电意识,促使其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

(四)严格督查镇政府将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行分阶段督查,并将其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考核内容,全面提升各村(居)、各有关部门、镇机关各办公室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5、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