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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2017〕7号

2018-08-20 09:49:41        0

关于印发台州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台州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浙安委〔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火灾技防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

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套牌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器产品等违法行为;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不规范和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等行为;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电器产品质量关口。

1.严把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关。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严把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商品、无厂名或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严查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设计行为。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严查违法施工行为。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实行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电缆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的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的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强化使用领域隐患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或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切实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的检查指导,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工作,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的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村(居)、社区、住宅小区、居住出租房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人力社保、建设、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抽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核查电气行业相关工种从业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核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核查人员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高持证上岗率。

(四)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

9.积极推广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电气火灾防范的方法措施,固化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防范水平。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对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24小时在线监测、异常情况短信提醒、掌上巡检电工、定期形成检测报告、远程服务等功能。要在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群租房等场所先行先试,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单位火灾防范的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10.推广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各地要积极在居(村)民家庭、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文物古建筑、历史街区推广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动居(村)民家庭、居住出租房、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电气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电工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居(村)民家庭、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提供电气防火检测服务,对主动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居(村)民家庭适当给予补助。

(五)强化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11.广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要充分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要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居(村)民社区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12.全面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和栏目,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要加大对“智慧用电”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单位主动安装应用,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要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落实。

(一)组织机构。市级成立以市公安局副局长陈伯恩为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林秀岗、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张卫军为副组长,经信、教育、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质监、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求再洋担任主任,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督导组,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平安暗访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督导检查、情况通报、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大力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高电气火灾技防水平。

(二)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1.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负责电气火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为有关部门提供业务指导,组织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与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本系统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2.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4.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培训机构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5.经信部门负责做好民爆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并与市安监局共同做好工业企业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6.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客运车站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8.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商贸服务业、粮食领域以及成品油仓储、经营领域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9.文广新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0.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1.安监部门负责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管线、地质灾害点和废弃矿山除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并与市经信委共同做好工业企业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2.旅游部门负责做好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3.民宗部门负责做好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4.港航部门负责做好港口、码头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5.民航部门负责做好机场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6.邮政部门负责做好快递行业的电器产品使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17.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18.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治理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7底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网格人员、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整治方法和任务要求。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8月至201711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12月至20203月)。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1月至20203月)。各地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电气火灾形势,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严格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切实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检查、督查频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要充分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提升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安全用电意识,促使其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各地要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并将其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考核内容,全面提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每年6月25日前报送该年度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